目录 1.总则 2.功能要求 3.进度计划 4.工程范围 5.接口原则 6.现场施工条件 7.工程项目清单 8.技术要求 9.附件清单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总则
1.1本招标要求适用于XXX发电有限公司SCR烟气脱硝还原剂液氨改尿素工程项目,投标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制造、供货、运输及储存、施工和安装、调试、168小时试运行、性能试验、环保验收、安全及职业健康验收、消防设计、消防申报、消防验收、消缺、培训、最终交付投产,原有氨站设备保护性拆除及拆后地面恢复、两套系统过渡、现有建设场地下的遗留建构物拆除等所有工作。它提出的是最基本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采购、制造、施工、试验及最终交付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投标人不得低于此基本要求。投标人负责建成满足本工程SCR脱硝装置运行要求的尿素催化水解制氨系统、并对其完善性和功能正确性负全部责任。工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1.1一套完整的(2×660MW机组)催化水解制氨成套工艺系统的热机、电气、仪控测量报警等系统及接口的设计、设备选型、采购、供货、制造、包装、运输、保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等;
1.1.2一套完整的(2×660MW机组)催化水解制氨成套工艺系统的配套附属系统:土建(构)筑物、四周道路、暖通、油漆、保温伴热、消防、给排水、支吊架、起重设备等及接口的设计、采购、安装、施工、调试、验收、试运行等;
1.1.3一套完整的(2×660MW机组)尿素催化水解制氨工艺施工全过程的设计技术指导、现场安装指导及配合监理对所有工序节点的验收、调试、试验、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消缺、最终交付招标人投入运行、培训和售后服务,配合第三方性能考核验收(安全、环保、性能试验)等。
1.1.4投标人对原氨/空气混合器出口之后的母管、支管及SCR内部氨喷嘴等所有设备的改造方案提供专题说明;改造方案必须保证原液氨供氨系统和改造部分在过渡期间运行中均能满足脱硝性能及环保超低排放要求,且必须在机组检修期间内改造完成。1、2号机组视停机安排及时完成上述改造和新旧系统的接口工作。
1.1.5涉及消防系统的设计、供货、施工、调试和报验等由投标人负责、招标人配合,第三方检测由投标人负责、招标人认可。
1.1.6投标人负责设备利旧及废品处理配合等工作。
1.1.7投标人分包项目要求(如有):
1.1.7.1分包项目的招标技术规范书、技术协议需要经招标方审核后方可执行。
1.1.7.2分包项目的最终版技术协议、合同原件招标方需要1份存档。
1.1.7.3分包项目的图纸、技术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随机文件招标方需要1份存档,同时需要电子文件存档。
1.1.7.4所有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验收资料等,招标方均要规定数量存档。
1.2本章节提出了最低的技术标准,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本章节提出的技术标准及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高质量的设计、供货、施工及其相应的服务,当标准有冲突时,按较高标准执行。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1.3所有投标书将均被认为实地考察后编写的,由于考察不充分造成工作项目遗漏,结果由投标人负责。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投标人不能因此提出任何关于财务费用和工期延迟的要求,投标人对本工程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负有全部责任。
1.4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投标人应提出设计、供货、建筑安装、调试、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技术标准清单给招标人,由招标人确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能充分说明其投标人方案、技术特点的有关资料、图纸供招标人参考。
1.5投标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签署安全管理协议书。投标人对供货的所有系统的设备负有全责,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商由投标人推荐,并不少于三家且有相应资质及业绩,招标人参加合同谈判,最终分包商由招标人确定,技术归口及协调由投标人负责
1.6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人保留对本章节规范文件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利,投标人应予以配合。如提出修改,具体项目和条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协商。
1.7投标人应对本工程现状进行评估,就技术特点、相关业绩、施工组织及劳动力计划、工程进度表等在投标文件中进行专题说明。
1.8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提供的项目基础数据、设计数据等一切数据作为投标人的工作依据,未提供的数据由招标人配合投标人进行数据搜集工作。投标人应对所提供的改造方案、应用的技术、采用的所有产品及改造后的实际运行效果负全部责任,同时需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9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技术文件(包括图纸)和设备均采用设备编码系统按照《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标准》(GB/T50549)。标识原则、方法和内容由招标人提供。
1.10投标人负责改造范围内警示、设备、管道、阀门标识、标志、色环、介质流向的制作安装,制作及安装标准按招标人要求执行。
1.11投标人施工的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文明生产必须按招标人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1.12投标人提供的设计、设备、系统所涉及的任何专利问题,由投标人负责解决,招标人不承担任何由专利纠纷引起的任何责任。
1.13由于投标人设计、制造、采购供货、安装等问题而导致设备无法正常按期投产、供货设备无法长期连续、安全、经济、稳定、可靠地运行,不能满足技术性能要求,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1.14本工程涉及的所有拆除的设备、材料为招标人所有,由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送到指定位置。施工过程应满足当地政府对环保、安全的要求,施工过程产生的垃圾、土方、施工废料等由投标人负责处理,处理方案符合环保安全等的要求。施工中造成道路、地面、绿化、管网等的破坏应由投标人按原标准予以恢复。招标人有权依据电厂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考核。
1.15所有进口件(包括进口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等)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国外制造厂质量检验证明文件、进口海关证明文件和国内制造厂复检合格文件。招标人指定品牌的设备及配件必须按招标人要求选配,最终由招标人确定。
1.16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但不应低于最新中国国家标准。投标人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标准版本。如果本技术规范与现行使用的有关中国标准以及中国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人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进行解决。
1.17在签订合同之日,到投标人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招标人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人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这些修改不产生合同价格的变化。
1.18如果本技术规范书前后出现有不一致的描述,投标人应在投标前提出澄清,未提出澄清的则以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1.19投标人提供的设计和供货,以及对利用原有设备保证达到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所需要的修复方案和改造等服务应是完整的,包括完成合同目标的全部服务,即使与本项目有关的要求在此未清楚提到的也包括在内。
1.20工程联系文件、技术资料、图纸、计算、仪表刻度和文件中的计量单位为国际计量单位(SI)制。
1.21工程中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所有的文件、图纸、设备标识等均为中文。
1.22本技术规范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3本技术规范解释权由招标人所有。
1.24偏差(无论多少)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差异表”中,如未对本规范文件提出书面偏差,将视为能全面满足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各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