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为加强华东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明确电力系统发、输、供、用各方调度相关业务权责,特制定本细则。
1.1.2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编制。
1.1.3 本细则遵照电力系统技术管理客观规律,结合华东电力系统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理调度业务各方面事宜。
1.1.4 本细则提及的华东电力系统指上海、江苏(含阳城电厂及其送出系统)、浙江、安徽、福建四省一市并入华东电网的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和用户设备组成的整体,包括其相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系统等。
1.1.5 本细则适用于华东电力系统,各级调度控制、生产、交易、规划、设计、基建、现场运行部门开展与调度运行相关业务时,均需遵照本细则执行。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下简称国调中心)管辖电网相关业务按照国调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1.1.6 华东电网内各省(市)公司、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调度控制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涉及调度运行业务应与本细则相符。各厂站运行单位分管生产运行负责人及相关运行人员、各省市地县调度部门都应熟悉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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